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宿迁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对原告陈**诉被告宿迁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0元,减半收取39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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