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军诉被告安宜建设**公司、金湖县**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海军于2016年2月25日与被告安宜建设**公司达成一致意见,故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宜建设**公司、金湖县**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海军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海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93元,减半收取846.5元,由原告海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