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与被告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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