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以与被告翟**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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