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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郑**、张*、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肇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郑**、张*、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向原告发出催缴诉讼费通知书,责令原告自收到通知书次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诉讼费,但原告在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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