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肇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郑**、张*、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向原告发出催缴诉讼费通知书,责令原告自收到通知书次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诉讼费,但原告在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陈**与刘**、刘**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王**与肇州县肇州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李**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剧*与张**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王**与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赵*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李**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赵*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张*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赵*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魏**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周**、苑林学与被上诉人邢*雪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