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苏雅**有限公司与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雅**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雅**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苏**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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