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与被告谢*、孙**、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对三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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