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江苏仪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吴**、蒋**、邱*、高*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人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15万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仪征**有限公司要求对被申请人吴**、蒋**、邱*、高峻的财产在15万元范围内进行诉前保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吴**、蒋**、邱*、高峻所有的财产在15万元范围内予以冻结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