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盐城市**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盐城市**款有限公司、王**、孙*、王*、盐城**有限公司、王*、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5)都商初字第000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盐城市**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盐城市**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盐城市**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