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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邮市三**专业合作社与章*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章*因与被上诉人高邮市三垛镇汇鑫资金互助专业合作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2015)邮三民初字第005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经查,高**民法院于2015年8月24日向章*邮寄送达了《催交上诉费通知书》,告知其须在收到催交通知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798元,否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章*收到通知后未按指定期限缴纳上诉费用,亦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和**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以及《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章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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