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分公司与被告南通**限公司、卓**、卓**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分公司经本院通知未在指定的期间内缴纳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故本案应按照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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