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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莱**有限公司与扬**飞鞋厂、江苏**限公司等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扬州莱**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扬**飞鞋厂、江苏**限公司、高邮市**民委员会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不服高邮市人民法院(2015)邮送商初字第00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并提出缓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本院经研究不同意其缓交诉讼费,并于2016年2月3日向其送达催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期限届满,上诉人未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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