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限公司与被告盱眙恒昌**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苏**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于**,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由原告江**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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