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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仕友与江苏沪**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查仕友因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2015)扬**初字第022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查仕友又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查仕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查仕友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依法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查仕友负担。(已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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