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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国贸支行与李**、戴*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中**州国贸支行、原审被告戴*、扬州**美发中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15)扬邗双商初字第02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原审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4日向其送达催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期限届满,上诉人未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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