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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旺与陈**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衡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09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经查,本院授权宝**民法院于2015年9月29日向陈**送达了《催交上诉费通知书》,告知其须在收到催交通知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否则对其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陈**未能交纳。陈**曾于2015年6月1日提出缓交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再次向陈**进行催缴,告知陈**的缓交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限其于七日内缴纳上诉费用,否则对其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陈**至今仍未缴纳上诉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和**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以及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陈**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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