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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夏有年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夏有年因与被上诉人陈**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2015)扬**初字第024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经查,本院授权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3日向夏有年送达了《催交上诉费通知书》,告知其须在收到催交通知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7040元,否则对其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于2016年2月5日下午电话核实夏有年的缴费情况并查询本院诉讼费账户,截止2016年2月5日夏有年仍未缴纳上诉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夏有年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和**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夏有年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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