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刘*与被告南通**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刘*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20元(已减半),由原告陈*、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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