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戚**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戚**诉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后原告戚**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戚**负担(原告已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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