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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赢**司南通分公司与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通分公司与被告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通分公司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通分公司的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通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公告费300元,合计人民币325元,由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通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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