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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与陈*、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戴**与被告陈*、朱*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5年9月14日,被告陈*因经营之需向原告借款60000元,时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借款利息为月息1.5分。后被告陈*仅支付了2个月的利息1800元,本金至今未还。被告朱*与被告陈*系夫妻,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现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查明:被告陈*以急需资金周转为名,以高利诱惑,以其个人名义向数人借款,到期后未能归还借款,致使多人遭受损失。已至本院起诉的已达60余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陈*向社会不特定的人员借款,人数众多、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涉嫌犯罪。根据最**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原告应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戴**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予以返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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