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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与姬培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顾**诉被告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决被告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5000元。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6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顾**及其法定代理人顾**、被告姬**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查明,2015年12月12日——20日,原告顾**通过其中**银行银行卡号62×××72分十次借给被告姬**6500元,后被告出具给原告《欠条》一份,确认借款事实,并已返还1500元的事实清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限被告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顾**借款人民币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姬**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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