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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与安徽华**限公司、安徽华**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诉被告安徽华**限公司、安徽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汪**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汪**撤回对被告安徽华**限公司、安徽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8元减半收取99元,由原告汪**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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