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诉被告安徽华**限公司、安徽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汪**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汪**撤回对被告安徽华**限公司、安徽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8元减半收取99元,由原告汪**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