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申**限公司诉被告丁*、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申**限公司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申**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合肥申**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丁*、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合**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