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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并于当日向原告张**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单》,要求原告张**自接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逾期缴费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经本院确认:原告张**在7日之内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在收到本院的《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后,应在本院规定的时限内预交诉讼费,其逾期未缴费,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张**诉被告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按原告张**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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