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服装有限责任公司、繁昌**服装厂、章**、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芜湖分行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在人民币3100000元范围内冻结被告芜湖市**责任公司、繁昌**服装厂、章**、马**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芜湖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在人民币3100000元范围内冻结被告芜湖市**责任公司、繁昌**服装厂、章**、马**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