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杨*平诉被告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平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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