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王**被告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在人民币31953.21元范围内冻结被告丁**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丁**自愿以其名下的皖GGFXXX小汽车为原告王*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担保人丁**的皖GADXXX小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

二、在人民币31953.21元范围内冻结被告丁**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