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限公司与被告孔**、吴*、孔*、彭**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芜湖**限公司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孔**、吴*、孔*、彭**所有的财产在80万元内予以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芜湖**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被告孔**、吴*、孔*、彭**所有的财产在80万元内予以采取保全措施;
二、保全的方式以查封、冻结、扣押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