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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砼**限公司与芜湖华**限公司、姚**、查亚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砼**限公司诉被告芜湖华**限公司、姚**、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砼**限公司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在人民币2800000元范围内冻结被告芜湖华**限公司、姚**、查**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财产,原告安徽砼**限公司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峨山镇峨山工业园的房产(产权证号为房地权证繁昌房字第022XXX号)为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砼**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原告安徽砼**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峨山镇峨山工业园的房产(产权证号为房地权证繁昌房字第022XXX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在人民币2800000元范围内冻结被告芜湖华**限公司、姚**、查**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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