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繁昌县名居布艺店诉被告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6年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查明,被告徐**在原告繁昌县名居布艺店购买窗帘,价款2750元,并于当日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款经催要未果。现原告繁昌县名居布艺店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徐**立即归还欠款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庭审中,原告繁昌县名居布艺店将请求的逾期利息变更为自2016年1月13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现原告繁昌县名居布艺店提出被告徐**应立即支付所欠货款2750元及利息(自2016年1月13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因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徐**给付原告繁昌县名居布艺店货款2750元及利息(自2016年1月13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上述款项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