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安徽芜湖**责任公司诉被告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芜湖**责任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芜湖**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徽芜湖**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安徽芜湖**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刘**与吴**、仇传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银**芜湖分行与芜湖市**责任公司、繁昌**服装厂、章**、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砼**限公司与芜湖华**限公司、姚**、查亚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洪**与张**、祖**、芜湖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芜湖**有限公司与音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建华建**限公司与冶金工业**程总公司第六分公司、冶金工业**程总公司、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芜湖**限公司与孔**、吴*、孔*、彭**追偿权纠纷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芜湖**责任公司与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