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华建**限公司诉被告冶金工业**程总公司第六分公司、冶金工业**程总公司、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建华建**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人民币196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9805元,由原告建**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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