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市**有限公司与被告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芜湖市**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芜湖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19元(原告预交),由原告芜**料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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