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诉被告芜湖县湾沚镇安*公主婚纱摄影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范**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范**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范**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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