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俞**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正在审理原告王*奇诉被告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2月2日作出(2016)皖0111民初1356-1号民事裁定书。现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申请解除被告财产的保全。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立即解除对被告俞**价值为70000元财产的查封或者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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