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伊*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伊*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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