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受理原告刘**与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郑**任审判。因被告刘**下落不明,于2015年9月18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刘**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