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诉被告高*、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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