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苏**、凤台县**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在接到立案通知书后7日内未预交案件诉讼费,依照《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缪**、王*与陈**、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简转普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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