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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与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祥诉被告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祥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金**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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