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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曾**与淮南矿**责任公司顾**矿、淮南矿**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曾**与被告淮南**责任公司顾**矿、淮南矿**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经审查,于2015年12月30日依法追加张**为第三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曾**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76元,减半收取1538元,由原告王*、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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