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诉被告陈**、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陈**、程**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00000元,并已用赵**、汪**名下的无为县无城镇融城绿景C09幢1904室(房地权证无房字第201509424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赵**、汪**座落在无为县无城镇融城绿景C09幢1904室(房地权证无房字第201509424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