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谢洪诉张**、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谢洪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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