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顾**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受理原告顾**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顾**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元,减半收取365元,由原告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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