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受理原告顾**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顾**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元,减半收取365元,由原告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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