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童友学、童*、童友中诉被告童标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童友学、童*、童友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童友学、童*、童友中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950元,由原告童友学、童*、童友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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