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阮**与安徽致**限公司、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阮**诉被告安徽致**限公司、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已和解,履行了义务,故原告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元,减半收取59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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