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阮**诉被告安徽致**限公司、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已和解,履行了义务,故原告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元,减半收取59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缪**、王*与陈**、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简转普民事裁定书
刘**与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胡**与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简转普民事裁定书
张**与庞*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简转普民事裁定书
邹*与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简转普民事裁定书
吴*与高*、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黄*与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简转普民事裁定书
李**与苏**、凤台县**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童友学、童*等与童标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