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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相山区红旗脚手架出租服务部与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淮北市相山区红旗脚手架出租服务部与被告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郑**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淮北市相山区红旗脚手架出租服务部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淮北市相山区红旗脚手架出租服务部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淮北市相山区红旗脚手架出租服务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元,因撤回起诉,减半收取29.5元,由原告淮北市相山区红旗脚手架出租服务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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