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濉溪**有限公司诉被告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濉溪**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安徽濉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39元,减半收取169.50元,由原告安徽濉溪**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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