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安徽濉溪**有限公司与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濉溪**有限公司诉被告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濉溪**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安徽濉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39元,减半收取169.50元,由原告安徽濉溪**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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