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任**与崔**、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唐**与闫其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某某与李**、淮南矿**任公司、淮南**煤矿棚户区改造建设领导小组新庄孜矿项目部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合肥湘**限公司与江苏建**限公司、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马小*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丁**与张**、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宋*与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濉溪**有限公司与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储**、淮北红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